原创 发红包有讲究:孩子过年收澳彩的红包归父母吗?
春节期间,长辈给晚辈发压岁钱红包是我国传统习俗,那么,家长能否把孩子收到的红包据为己有呢?
给压岁钱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赠与行为,具体是指他人自愿无偿地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。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: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只要赠与人表示给孩子压岁钱、孩子或其监护人表示同意,双方之间就已经产生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。“在实际生活中,大多数情况为亲朋好友直接将压岁钱交给孩子或其监护人,交付完成后,压岁钱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,除非取得孩子及其监护人同意,否则给出去的压岁钱不能轻易索回。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。
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: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,依法享有民事权利,承担民事义务。尽管孩子作为未成年人,其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,但是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就具备,孩子有权接受压岁钱赠与并取得压岁钱的所有权。因此,无论压岁钱给到的是孩子本人还是监护人,钱款实际由孩子自己保存还是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保存,一旦赠与行为成立,压岁钱的归属都是明确的,即由孩子所有。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接受赠与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。对于超过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其收下文具、玩具等礼物或数额较小的压岁钱的行为是有效的,但如果礼物贵重或红包数额巨大,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。
在现实生活中,很多孩子的压岁钱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保管。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可以代未成年人保管压岁钱,但保管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。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: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;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,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。可见,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压岁钱,但是除了维护孩子利益之外,是不能处分这笔钱的。
父母代为保管压岁钱,并不影响其实际归属。如果父母拒不返还压岁钱,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责任。并且,压岁钱归孩子本人所有,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,父母离婚也不会改变压岁钱的归属。
压岁钱虽然归孩子所有,但他们并非可以完全自行支配、使用压岁钱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;八周岁以上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经其监护人同意、追认,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;但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,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,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。也就是说,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支配使用压岁钱,可以通过其父母等监护人代理使用;八周岁以上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,可以支配使用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、金额不大的压岁钱,但对于大额压岁钱的支配,还应当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由他们代为支配。但十六周岁以上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。若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行了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的消费,需要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才有效,不同意或不追认的,可以要求退款。(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袁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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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要拓宽合作领域。中日经济利益深度融合,产业链供应链密切相连,近年来双方在节能环保、绿色低碳、医疗康养等领域开展了很好的合作,在科技创新、第三方市场合作等方面合作潜力巨大。着眼未来,中日两国都面临数字转型、绿色转型等共同挑战,需要解决人口减少和老龄化带来的共性问题。从大趋势看,中日经贸合作将继续从垂直分工向水平分工加速演变,双方优势互补将激发更大乘数效应。希望日方与时俱进,同中方共同创新、共同发展。
吴江浩:你所提到的相关人员是因为在华搞间谍活动,违反中国法律而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需要强调的是,只要在中国从事正常商务和交流活动,不非法染指和获取涉密信息,就不会有任何问题。一些媒体渲染在中国出去散个步、跟朋友喝个咖啡、旅行拍个照都会被拘押,这完全不符合事实。近年来,在华日本公民类似的案件屡有发生,其中不少人曾长期投身中日交流合作,并在两国社会有一定影响力,我们不希望这些人被唆使在华从事违法活动,他们在自身领域可发挥的作用远大于获取所谓“情报”。总而言之,中方将继续大力倡导和支持两国民间交流与合作,这一点不会有任何变化。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与正常的交流合作完全是两回事,不应混为一谈。针对在华间谍活动,中方将继续依法严肃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