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创 证监会发文解释上市历史开奖记录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
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题:证监会发文解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
中新财经记者陈康亮
中国证监会10日发布消息称,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,正确理解与适用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,证监会制定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——<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>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法律适用意见》)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据介绍,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对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进行解释,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,针对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涉及的“每增加或者减少5%”、“每增加或者减少1%”,明确为触及5%或1%的整数倍;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,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;三是新老划断,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,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,按照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执行。
证监会表示,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,一方面,便于投资者理解,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“静态”持股比例,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,将减少合规成本;另一方面,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,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,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。下一步,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,做好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实施相关工作。(完)
首先要坚持伙伴定位。随着中国不断发展,中日在一些产业领域开始出现竞争,我们也感受到部分日本企业对此心存顾虑和防范。但毫无疑问的是,合作共赢仍是主流。这次两国领导人旧金山会晤最重要的成果,就是重新确认了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定位。那么体现在经济领域,就是要坚持互为合作伙伴属性,继续高举合作共赢的旗帜,不能让输赢多寡的竞争逻辑主导和定义中日经贸关系,而是要在更广阔的合作中相互促进、彼此成就。
吴江浩:这是我第三次来日本常驻,上一次是2003年到2008年。时隔10多年重返日本工作,深切感受到中日两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,但更大的变化是我们所处的世界正在经历剧烈动荡。中日之间利益融合,面临重要合作机遇,同时受到国际形势特别是外部因素干扰,各种新老问题交织凸显。这是我们过去未曾遇到的局面,给双方运筹中日关系带来新困难、新挑战。
除了符合条件的项目要纳入“白名单”外,各地也应及时将不合格项目移出“白名单”。住建部、金融监管总局将建立联合调度、及时通报机制,定期通报各省和城市的融资需求落实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