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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网北京1月10日电 题:证监会发文解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
中新财经记者陈康亮
中国证监会10日发布消息称,为统一投资者权益变动标准,正确理解与适用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,证监会制定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——<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>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法律适用意见》)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据介绍,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对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进行解释,一是明确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刻度标准,针对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涉及的“每增加或者减少5%”、“每增加或者减少1%”,明确为触及5%或1%的整数倍;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,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;三是新老划断,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,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,按照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执行。
证监会表示,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将投资者权益变动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,一方面,便于投资者理解,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“静态”持股比例,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,将减少合规成本;另一方面,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,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,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。下一步,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,做好《法律适用意见》实施相关工作。(完)
吴江浩:我建议日本朋友们关注一个关键词,叫“新质生产力”。习近平主席强调,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,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。新质生产力就是要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,发挥创新主导作用,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,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、新模式、新动能。
吴江浩:这是我第三次来日本常驻,上一次是2003年到2008年。时隔10多年重返日本工作,深切感受到中日两国都发生了很大变化,但更大的变化是我们所处的世界正在经历剧烈动荡。中日之间利益融合,面临重要合作机遇,同时受到国际形势特别是外部因素干扰,各种新老问题交织凸显。这是我们过去未曾遇到的局面,给双方运筹中日关系带来新困难、新挑战。
中国跟日本的情况不同。当年日本降杠杆是被动和急速发生的,我们在多年前就主动采取降杠杆措施,防范化解房地产及与之密切关联的各类风险,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。当前中国银行系统是健康的。房地产市场出现下滑,但不是当年日本闪崩的情景。中国城镇化率比发达国家低十几个百分点,仍有大量新增购房和改善需求。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,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,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,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、“平急两用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、城中村改造等“三大工程”,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。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房地产企业信心和居民住房消费预期,实现房地产市场软着陆。